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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某刚,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刚、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刘某凯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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