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伙同刘丽娜(另案处理)经预谋,到荥阳市X村街一中国移动通信手机店内,假装买手机和手机卡,分散店内营业员的注意力后,盗走店内现金1700元,现赃款全部挥霍未追回。
2011年4月29日中午2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吕延明(在逃)在荥阳市701路口乘坐出租车,上车后两人互相掩护,将出租车司机搭在驾驶座上的外套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全部挥霍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5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睿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