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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0年2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7日晚11时许,吸毒人员李××给被告人柳X打电话联系欲购买五包毒品,二人约好于当时晚11点半左右在本市X街X路交叉口交易。二人见面后,由于李××只带200元现金,故被告人柳X将2小包毒品卖与李××,后李××离去,被告人柳X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3小包及200元现金。经鉴定,3小包毒品(重1.0克)中含毒品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石×、孙××、王×证言、上缴毒品单据、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小灵通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随卷转来被告人作案工具小灵通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二○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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