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无业,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洛阳市人。无业,现住(略)。
上诉人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撤销协议、返返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的标的并非房屋,本案并不是因不动产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之第一项之规定,而仍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即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某某住所地虽在(略),但是上诉人姚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双方协议所涉及的标的物为房屋,属于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老城区X路X号院X楼X门X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姚某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豫勇
审判员:任f皓
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