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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滥伐林某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某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郑州市森林某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某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侯德印(已判决)受荥阳市X村民张某某之托,将位于黄河滩区的306棵柳树介绍卖给被告人林某,被告人林某、侯德印在明知没有采伐林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某共计326棵。经鉴定,立木蓄积为81.981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11年5月10日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同案犯侯德印供述、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某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某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焦焕利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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