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马某与被上诉人董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董某于2010年12月29日向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马某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0)宛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马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孙佳到庭参加诉讼,马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因李某、马某提交新证据,需追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实,故该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