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贾天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南邓高速公路NO.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杜某,任项目部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滨新区X区塘沽杭州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乙与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南邓高速公路N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南邓高速项目部)、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乙于2010年1月25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中建六局南邓高速项目部、中建六局支付王某乙供应碎石款(略)元,并自2005年11月1日起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元月27日作出(2010)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乙、李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家铭,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贾天涛、刘淼,被上诉人中建六局南邓高速项目部、中建六局的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魏春光
审判员白丞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