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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诈骗、信用卡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4月23日被新乡X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7日移交至封丘县公安局,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1年4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诈骗犯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郜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高某于2009年5月11日在封丘县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略)),高某于2009年6月14日至2010年6月2日期间利用该卡大肆透支,透支总金额达x.33元(含滞纳金2741元,利息4386.45元)。为躲避还款,高某更换了预留在封丘县建设银行系统内的联系电话和住址,致使该行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高某。

诈骗罪

被告人高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伪造的土某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做担保,于2009年10月25日、2009年12月8日和2009年12月23日分三次诈骗被害人张某乙、薛某现金3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高某归还了2.9万元,之后张某乙、薛某无法联系到高某。

被告人高某以作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做担保,于2010年10月17日至2011年3月20日分多次诈骗被害人胡某某现金9.9万元。2011年11月9高某归还了2000元。

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高某化名高X,未经注册成立了河南昊天融资有限公司,以帮助他人融资收取手续费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至案发共诈骗所得1.0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些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信用卡诈骗罪(1)书证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证明,信用卡(卡号:(略))交易清单及封丘县建设银行信件等(2)证人孔某证言(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二、诈骗罪(1)书证户籍证明、土某、房产证、相关书面证明等(2)被害人张某乙、薛某、胡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闫XX、花XX、高XX证言(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1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3万元。罚金限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霞

审判员张某乙松

审判员赵某社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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