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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38岁。

被告白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2008年1月,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x元的工程白某,被告一直不予付款,2010年2月8日,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写明“今欠白某款壹万伍仟元整”。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欠。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x元,利息1000元,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不能提供被告白某的身份情况,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白某的身份情况,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审判员白某

代理审判员韩战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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