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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屈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丁某诉被告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尚某、被告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十日内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借条系被告所写,但此条不应在原告手中,且被告要求与原告本人亲自算帐,至于双方之间有何帐要算,被告拒绝向法院陈述。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十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x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条不应在原告手中以及双方有帐要算,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某借款四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八百元,由被告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松申

审判员马柯

审判员李文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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