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被执行人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黄某之委托代理人黄某健向本院递交撤案申请,写明被执行人对判决内容已履行完毕,特申请撤案。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