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年沈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北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钧
代理审判员曹世军
代理审判员刘大勇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