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田某、刘某与被执行人彭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某、刘某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彭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某、刘某执行案款x元,申请执行人田某写有收条。201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田某、刘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