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X,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X,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郑某某,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X,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某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X,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X,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X,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1年5月6日被取保侯审。
原审被告人马X,男,汉族,初中文化。曾于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1年5月6日被取保侯审。
原审被告人汪X,男,汉族,专科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2011年5月6日被取保侯审。
原审被告人刘X,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2011年5月6日被取保侯审。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X、刘X、郑X、孟X、田X、孙X、马X、汪X、刘X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作出(2011)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郑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孟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田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孙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马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汪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X、郑X、孟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X、郑X、孟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杜X、郑X、孟X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X、郑X、孟X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晓书
代理审判员边锋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罗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