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
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秋萍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要求原告帮忙借5万元周转,原告便从其朋友周安陵处借得5万元给被告,利息约定为1.5%。借款后,借款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只好自已还清了借款本息,被告向原告承诺按1%计息偿还原告。至2008年9月5日,双方结算本息共计x元。2010年元月5日,双方对借款本息再次结算,共计x元,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1%。此后,原告因做生意被他人骗走巨款,导致经济困难,于是多次向被告催讨,可被告只在2010年3月至7月间还款2.5万元,并约定余款于2011年6月还清,可届时原告催讨,被告又提出如果只还4万元就在年底还清。被告的出尔反尔,让原告心寒,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被告黄某欠原告曾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整,此款由被告黄某分二次偿还:2012年1月10日前偿还x元整;余款x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秋萍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