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X。
申请人上海XX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1年2月24日,票号为XXX,出票人为陕西XX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账号为XXX,收款人为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账号为XXX,付款行为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8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栾震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王某萤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