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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东营办事处购销砂石料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8-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三终字第5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赣榆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宏,连云港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忠生,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东营办事处。住所,东营市X路。

上诉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购销砂石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宏、刘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忠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东营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赣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处的债务由上诉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及其与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东营办事处的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没有按照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来庆云

代理审判员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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