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X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乐清市XX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27日,票号为XXX,出票人为西安XX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XXX,收款人为苏州XX航天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XXX,付款行为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3月2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XX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玉新
代理审判员闵永军
代理审判员史琳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娜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1)莲催字第X号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乐清市驰宇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27日,票号为(略),出票人为西安东方康普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7201-(略),收款人为苏州华旃航天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略),付款行为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3月27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了(2011)莲催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驰宇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