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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林炜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长斌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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