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鲲鹏隔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公司员工,现住XXX。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公司员工,现住XXX。
被告九点半商务快捷酒店渭南店。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鲲鹏隔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九点半商务快捷酒店渭南店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九点半商务快捷酒店渭南店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区及合同履行地都在渭南市X区,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本案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被告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九点半商务快捷酒店渭南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院案件移送渭南市X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之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