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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段某、南阳市恒康某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常,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恒康某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耀存,南阳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段某、南阳市恒康某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常、被上诉人段某、被上诉人恒康某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耀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元退回上诉人刘某。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李晓梅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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