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XX,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傅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身份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