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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谷某甲、谷某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乙,男。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新,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滋,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谷某甲、谷某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谷某甲、谷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顺、王某新和被上诉人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马某。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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