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乙,男。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新,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滋,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谷某甲、谷某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谷某甲、谷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顺、王某新和被上诉人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马某。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