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男。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7)荥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华民、被上诉人韩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7)荥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程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