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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与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安化工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连某。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某与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安化工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连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爱军、被申请人庆安化工公司某委托代理人杜留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当事人所争议的土地与新郑市X镇X街居委会有利害关系,故应将新郑市X镇X街居委会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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