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曾某于2006年12月相识,2008年1月17日在临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小孩曾某涛。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曾某涛由被告曾某抚养,原告胡某甲每月承担2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第一年度(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抚养费于2011年11月20日前支付(已当庭给付),以后每年度的抚养费在当年的11月X号之前给付;小孩成年以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债务谁借谁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