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班某,男,回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邓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人王某乙,被申请人班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孙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郭东汉
代理审判员吴春哲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