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曾任安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三中队队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清;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某安
审判员张立永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申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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