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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10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某。

上诉人杨某因与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徐雪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丽君、代理审判员赵宇(主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8月19日15时许,杨某与隋某双方因话不投机发生厮打,双方均受伤。随后杨某到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进行治疗。2009年9月16日,辽宁某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辽宁正泰司法鉴定所出具辽正鉴字[2009]x号鉴定书,其结论为:“杨某1+牙外伤性脱落为轻微伤”。2009年11月30日中国刑事警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牙齿损伤成伤机制作出中警鉴字[2009]X号检验意见书,其分析结果为:“具有相对较大作用面积的钝性物体(如手拳)直接作用难以形成本例杨某1+牙缺失”。2009年12月8日,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到法院解决。2010年12月24日杨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来院。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某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杨某、隋某在厮打过程中,隋某将杨某左手中指挠伤,其应对给杨某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杨某主张隋某用拳将其牙齿打掉的事实,根据2009年11月30日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牙齿损伤成伤机制作出的中警鉴字[2009]X号检验意见书,不能确定杨某牙齿损伤是由隋某拳打造成的,杨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牙齿损伤是由隋某拳打造成的。隋某是否存在拳打杨某牙齿的违法行为、杨某牙齿损伤的损害后果与隋某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无法确定,故杨某为治疗牙齿损伤所支出的医药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医疗费问题,本院认定杨某治疗手指损伤支出医药费143.16元,应由隋某赔偿。关于杨某误工费问题,杨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有误工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交通费问题,根据杨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并结合病历,认定交通费30元为宜。关于杨某鉴定费,该费用系杨某为主张权利、追究被告侵权责任的必要支出,应由隋某承担。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隋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143.16元;二、被告隋某赔偿原告杨某交通费30元;三、被告隋某赔偿原告杨某鉴定费600元;四、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上列一至三项判决,被告隋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出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主审法官并未亲自审理。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牙被被上诉人打掉了。第一次的鉴定能够客观反映伤情,不知什么原因又让上诉人作成伤机制鉴定,上诉人不服该结论。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家没有赔礼道歉,被上诉人挑起的事端。应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医药费等共计x元。

本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采信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隋某将杨某牙齿打掉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杨某主张隋某用拳将其牙齿打掉,应当举证证明隋某是否有侵权行为及杨某牙齿损伤的损害后果与隋某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009年11月30日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牙齿损伤成伤机制作出的中警鉴字[2009]X号检验意见书,结论为“具有相对较大作用面积的钝性物体(如手拳)直接作用难以形成本例杨某1+牙缺失”,杨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隋某将其牙齿打掉,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对杨某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诉讼程序的问题。原审的法庭审理笔录及询问笔录均记载了案件主审人及书记员姓名,审判组成人员与原审判决书核对无异,原审程序合法,对杨某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雪春

审判员吴丽君

代理审判员赵宇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晓琳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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