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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汤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教师,住洪江市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洪江市X街X号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公务员,住湖南省洪江市X区X路X组政府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军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汤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3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由于双方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蒋XX口头辩称,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汤XX与被告蒋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军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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