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良,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家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南省第二监狱。
原审第三人:李某(又名李X,系郭某之妻),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魏君、曹某,原审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良,被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峰、杨晓楠,原审第三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张永军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