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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召,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退还李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陈启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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