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召,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退还李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陈启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