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乡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街区官灵信息货运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克强,郑州市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某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金、赵某某,被上诉人禹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
审判长郝鸿标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陈启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