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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某货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乡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街区官灵信息货运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克强,郑州市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某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金、赵某某,被上诉人禹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

审判长郝鸿标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陈启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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