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湖南省郴州市交通局计划基建统计科科长(正科级)。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乙,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灵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郴州市交通局计划基建统计科科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黄某丙、肖某丁、王某某等人所送钱物共计x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陈某某、黄某丙、肖某丁、王某某、曹某某证言,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书证、退赃凭据、自首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刘恒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邓某某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突出的情节,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应从宽、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9月,永兴县的黄某丙为了能中标资兴市碑记至宝源矿公路工程,找到邓某某,要其帮忙。邓某某遂打电话给资兴市交通局副局长曹某,要其在资兴市碑记至宝源矿公路工程招标中关照一下黄某丙。在曹某等人的关照下,黄某丙如意中标。为感谢邓某某的帮助,黄某丙于2009年春节前夕到邓某某家楼下空坪上送给邓某某6000元现金。
2、2009年2月,肖某丁为了中标宜章县白石渡至临武县X乡X路A4标段工程,请邓某某和郴州市交通局原监察室主任陈某某(另案处理)到郴州市金凤凰饭店吃饭。饭后,肖某丁送给邓某某与陈某某每人现金x元。过了几天,肖某丁再次请邓某某与陈某某到金凤凰饭店吃饭,并送给邓某某、陈某某每人x元现金。随后,肖某丁将写有数名参与招投标专家名字的纸条交给邓某某,要求邓某某从中抽取评标专家。在邓某某的帮助下,肖某丁挂靠的公司如愿中标章县白石渡至临武县X乡X路A4标段公路工程。
3、2009年12月,肖某丁为中标桂阳县腊黄某期公路A3标段工程,请邓某某在抽取评标专家时抽取自己熟悉的专家,在邓某某家楼下送给邓某某现金x元,并将写有4名专家的名字的纸条交给邓某某,请邓某某从中抽取评标专家。之后,邓某某从中抽取3名专家参与评委,使肖某丁所挂靠公司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入围。
4、2009年7月,王某某为中标安仁县樟桥至分界嘴公路工程,通过陈某某向邓某某说情,并到邓某某办公室送给邓某某现金x元。随后,邓某某抽取了王某某指定的评标专家参与评标,使得王某某挂靠的公司如愿中标。
2009年12月,王某某为中标桂阳县X路一期工程A1标段,再次通过陈某某找邓某某帮忙中标。陈某某向邓某某说情后并送给其现金x元。之后,邓某某从王某某指定的评标专家中抽取了其指定的评标专家,使王某某所挂靠的公司如愿中标。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清。
2008年9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任郴州市交通局计划基建统计科科长。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黄某丙、肖某丁、王某某、曹某某证言,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书证、退赃凭据、自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x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在纪检机关能如实供述其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六、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二、已被检察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邓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十八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邹红卫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李丰峰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