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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胡某,系原告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胡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

原被告系同村X村民,于2002年开始同居,2006年11月30日在佛坪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胡XX(身份证号为(略)XXXX)。原被告因年幼无知,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同居,视婚姻为儿戏,结婚登记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诉讼中被告也同意离婚,以自己比原告大十一岁及家庭困难为由,坚决要求抚养婚生女,原告表示同意,并愿意负担一定的抚育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提出离婚,被告胡某表示同意,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胡XX(身份证号为(略)XXXX)随被告胡某生活,原告徐某自愿负担抚育费x元,于2011年6月17日履行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履行其余x元,其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海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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