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第二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机动摩托车在开封市X区X路向东逆行至红树林饭店时,撞到牛XX停放在路边的CRV越野车上。经检测,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7mg/x,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XX的证言、户籍和前科证明、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至恒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征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