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姚x,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夏xx与被告姚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x诉称,与被告于2004年3月相识,200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相互之间没有共同生活,近些年,被告沾染了吸毒恶习,被强制戒毒过一次,2010年3月又被强制戒毒。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姚x辩称,两人共同生活时感情是好的,现在不想谈离婚的事,因原告外面有花头,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相识后开始同居,200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感情一度尚可,现为被告吸毒等夫妻关系不和,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婚后被告吸毒等出现的矛盾,导致夫妻不和,如双方能相互理解、互相珍惜,被告姚x经强制戒毒后去除毒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夏xx要求与被告姚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夏xx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宇杰
审判员闵浩德
代理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庄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