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沈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X区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白某,系该局民警。
上诉人张某因治安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上诉人张某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涛
代理审判员杨帅
代理审判员赵某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