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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丙犯绑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11年10月4日向舞阳县公安局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丙犯绑架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蕾、代理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3日早上,被告人朱某丙伙同本村居民韩某戊森(已被判刑)、舞阳县X村居民刘亚杰(已被判刑)预谋之后,驾驶豫x号面包车去到舞阳县X村中心小学附近,将该校学生党某、王某丁诱骗至车上,先用威胁方法控制住党某、王某丁,后又索要党某、王某丁二人家长的电话号码,之后通过电话向党某、王某丁的家长分别勒索现金8000元钱。后因发现被害人家属报案,被告人朱某丙等人将被害人党某、王某丁释放。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丙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早上,被告人朱某丙伙同本村居民韩某戊森、舞阳县X村居民刘亚杰(二人已被判刑)预谋之后,驾驶豫x号面包车去到舞阳县X村中心小学附近,韩某戊森先将该校学生党某、王某丁诱骗至车上并控制住,随后让刘亚杰询问二被害人亲属的手机号,刘亚杰记下电话号码后交给韩某戊森,韩某戊森用电话分别向二被害人的近亲属勒索现金8000元。又让朱某丙向一被害人近亲属发送短信,要求将钱存入韩某戊森事先用假身份证开设的中国邮政储蓄帐户里。韩某戊森将车开至莲花镇X乡南北水泥公路上时,将邮政储卡交给刘亚杰,让刘亚杰去漯河查询勒索钱款是否到帐。期间被告人韩某戊森怀疑二被害人亲属报警后,通知刘亚杰不要去查询,后韩某戊森和朱某丙一起将二被害人拉至马村X村附近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明有人用(略)打电话,告知其儿子被绑架索要8000元,并听到其儿子哭声。

2、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听其家人侯某某说其儿子被绑架,后去到侯某派出所报警的事实。

3、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明一个人用(略)或(略)打电话告知其儿子被绑架索要8000元钱,刘新会的邮政储蓄卡(略)号,同时又收到该邮政储蓄卡内容的信息一条。

4、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其住在马村X村,遇见两个小孩,并用他家的座机通知小孩亲属的事实。

5、证人韩某戊证言证明其所有的豫x所有的车辆在4月12日被其儿子韩某戊森开走,4月18日因涉嫌绑架被扣押。

6、证人朱某己证言证明韩某戊森作案用的手机是朱某己借给其侄子朱某丙的。

7、被害人党某、王某丁陈述证明其如何被绑架及绑架被释放的过程,与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相印证。

8、被告人朱某丙供述、同案犯韩某戊森、刘亚杰供述证明三人预谋及实施绑架、释放人质的过程,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朱某丙、韩某戊森供述同时证明二人换手机用的事实,韩某戊森供述又证明了其事先办理假身份证开银行卡的过程,朱某丙供述证明其于2011年10月4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将二被害人诱骗上车的地点,与被告人韩某戊森供述相印证。

10、假身份证二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及书证两份证明被告人韩某戊森用假身份证开银行卡的过程。与韩某戊森供述相印证。

11、物证手机一部、作案车辆照片与韩某戊森供述使用的手机和所驾驶的车辆相印证。

1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物证、书证从韩某戊森处扣押。

13、本院(2011)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该起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14、抓获经过、证人王某丁、黄某证言证明被告人朱某丙系自首,与被告人朱某丙供述相印证。

15、户籍证明证明朱某丙作案时的年龄。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朱某丙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绑架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丙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效荣先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程攀峰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金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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