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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丙扬与被告张某、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女,4岁。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系原告李某丙扬的父亲),男,27岁。

被告张某,男,50岁。

被告刘某丁,女,49岁。

原告李某丙扬与被告张某、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丙、被告张某、刘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张某的女儿,二被告系张某之父母。因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72000元。该款已进入张某在社旗县农行所设立的帐户。现张某死亡,而银行卡在二被告手中。作为原告及二被告系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且该款中还有原告的抚养费用,故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对该款172000元予以分割,支付分配款项65000元。

原告向法庭出示社旗县人民法院(2011)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显示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72000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银行需要出具相关分配的司法文书,才能将该款取出,二被告愿意给付原告抚养费及继承款65000元。

二被告未举证。

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系张某的女儿,二被告系张某之父母。2011年1月28日,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72000元。该款已进入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所设立的帐户。帐户为:(略),现张某死亡,原告及二被告系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现因分配遗产问题和原告分割抚养费问题,双方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该案属法定继承纠纷,原告及二被告系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双方对张某的遗产进行分配是法定的权利,其主张某予支持。而作为该款中有原告的抚养费,亦应分配给原告。原告主张某配权利,二被告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于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存款172000元。(帐户为:(略)),分配给原告李某丙扬65000元,分配给被告张某、刘某丁107000元。

本案受理费3740元,原告负担1440元,二被告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某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龙

审判员宋兴林

人民陪审员李某丙武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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