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某某就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0年8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当时约定被告给原告每月支付利息12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被告同意还钱,因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分批返还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x元,同时约定被告每月付给原告利息1200元,被告自愿将工资交由法院冻结由原告领取,多余部分付给被告,至借款还清方可解冻,利息从2010年8月10日起计算。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催收被告还款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还款。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6日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欠原告刘某某x元,被告陈某某自愿于2010年8月30日前还x元,2011年6月30日前还x元,2011年12月30日前还x元,2012年6月30日前还x元;利息从2010年8月10日计算,利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利随本清;
二、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裴志勇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