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公路桥梁某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龚红卫,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沅江市海螺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3。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召,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化文,沅江市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邵阳公路桥梁某设有限责任公司S308黄柘公路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罗某。
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某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邵阳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沅江市海螺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邵阳公路桥梁某设有限责任公司S308黄柘公路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黄柘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1)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邵阳路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龚红卫,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曾某、委托代理人李艳召、刘化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黄柘线项目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1)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曾某红
代理审判员黄柯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