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刘某的丈夫。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云辉,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益阳兴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益阳兴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区。
原告刘某、赵某与被告余某某、益阳兴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兴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由本案管辖。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某、赵某与被告余某某、益阳兴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兴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某芳
人民陪审员陈顼颖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