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本村袁鹏举家,趁白xx睡觉时将白皮包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已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xx的陈述、证人马xx、李xx、李克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及其家属能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强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