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XX
被告李XX
原告司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相恋,2007年7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能建立夫妻感情,经常生气。2010年9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带着女儿回娘家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但同意离婚。婚生女儿司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是被原告暴力殴打后才离开婆家的,离婚是由原告的原告造成的,原告应当支付5000元的赔偿金。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5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情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通过网络相识,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司XX。2007年7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份,原、被告生气后,被告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谅解、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司XX一直随被告生活,仍由被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若下:
一、准予原告司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婚生女司XX由被告抚养,原告司XX每月支付被
告抚养费100元,至司X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生活帮助费
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会锋
人民陪审员赵捷
人民陪审员胡海亮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