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彭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何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江北星光XX业主,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张凯,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取得《姑娘我爱你》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是上述音乐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201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欢乐迪KTV”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音乐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x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8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XX向原告XX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元。
二、自被告向原告付清前述款项之日起,双方就涉案的《姑娘我爱你》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即告解决。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现原告XX有限公司已经收到被告何XX支付的案款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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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