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健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层811附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达阳光(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阳光100)A座1908。
法定代表人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安健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达阳光(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安健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震与被上诉人万达阳光(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安健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某军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马常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