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苗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苗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守哲、王某朝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苗某及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1)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陈建国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