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北京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日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日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九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芳
书记员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