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9月中秋至2011年2月春节,被告人张某向中平能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井三处提供劳务服务期间,为了在招工审核、工伤事故的协调处理、劳务合同续签等方面获得中平能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井三处劳资科科长朱XX(另案处理)的照顾,每逢春节、中秋节先后向朱XX行贿x元。
2、2007年9月中秋节到2011年2月春节,被告人张某在向中平能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井三处提供劳务服务期间,为了使其公司能够持续在建井三处开展业务,每逢春节、中秋节先后向建井三处处长郭某(另案处理)行贿x元。被告人张某为了能在中平能化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井三处借到资金,向郭某行贿3000元。以上共计x元。
3、从2008年9月中秋节到2011年2月春节,被告人张某为了在其公司与建井三处劳务费结算资金的付款方面获得建井三处财务科科长邓XX的照顾,每逢春节、中秋节及2010年邓XX生病期间向邓XX行贿共计x元。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到新华区检察院主动投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年龄证明、归案经过、唐河县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证明、授权委托书、劳务合同书、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建井三处文件、平煤集团公司办公室文件、简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7年9月中秋至2011年2月春节,被告人张某向中平能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井三处提供劳务服务期间,为了在招工审核、工伤事故的协调处理、劳务合同续签等方面获得中平能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井三处劳资科科长朱XX(另案处理)的照顾,每逢春节、中秋节先后向朱XX行贿x元。
2、2007年9月中秋节到2011年2月春节,被告人张某在向中平能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井三处提供劳务服务期间,为了使其公司能够持续在建井三处开展业务,每逢春节、中秋节先后向建井三处处长郭某(另案处理)行贿x元。被告人张某为了能在中平能化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井三处借到资金,向郭某行贿3000元。以上共计x元。
3、从2008年9月中秋节到2011年2月春节,被告人张某为了在其公司与建井三处劳务费结算资金的付款方面获得建井三处财务科科长邓XX的照顾,每逢春节、中秋节及2010年邓XX生病期间向邓XX行贿共计x元。
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到新华区检察院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07年中秋节开始给朱XX送钱。随后我每逢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都会去朱XX的办公室里给他送钱,钱是用信封装着的,都是红色新版百元面值的旧钞。2007年中秋节送5000元的人民币,2008年春节送5000元,2008年中秋节送5000元,2009年中秋节送5000元,2010年2月春节送了5000元,2010年9月中秋送了5000元,2011年2月春节送了5000元,共八次总计x元人民币。我每次去给他送钱时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我每次去给他送钱时都是找他办公室没人的时候单独给他的,每次都是只有我们俩人在场。我给朱XX送的这些钱都是我在公司经营劳务输出业务的经营所得。
2008年中秋节起,我开始向财务科科长邓XX送钱,2008年中秋节给邓XX送1000元,2009年春节送2000元,2009年中秋节送1000元,2010年2月春节送了2000元,2010年9月中秋节送了1000元,2011年2月春节送了2000元,共计9000元人民币。我每次给邓XX送钱的时候都是在建井三处办公楼二楼他的办公室里给的,也都是他办公室里没人的时候单独给的,除此之外2011年1、2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当时邓XX做疝气手术在家修养,当时鲁山治辉劳务公司的法人任XX、经理唐XX,襄城县新来劳务公司的法人王XX与我一起商量给他送钱表示慰问。当时我们三家公司每家拿出x元现金,共x元交给了唐XX,唐XX把这些钱装到了一个旧档案袋里后我们4个人就一起拿着这些钱到建设街附近邓XX的家中把这些钱给了邓XX。我们三家公司当时给邓XX送钱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能在结算劳务费能快点给我们结算。我给邓XX送的这些钱还是我在公司经营劳务输出业务的经营所得。
给朱XX送钱的主要目的是因为他是劳资科科长,我们招多少劳务工,怎某,劳务费怎某提取都要听劳资科的,以及在合同续签时第一关由朱XX把关,因此我希望通过朱XX送钱达到能在日常的工作中给我们多帮帮忙的目的。建井三处的资金紧张,有时会遇到很多供应商一起要款的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往往不能及时支付我们劳务费。我给邓XX送钱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希望在建井三处资金紧张某,每月结算劳务费的时候能通过邓XX的职务上的方便及时的优先给我们结算劳务费。朱XX在劳资方面替我们帮忙,有时工人在用工方面有什么投诉,到他那里之后就不再向上反映了。邓XX在给我们拨付资金方面帮忙,有时三处等待结算的单位很多,往往我们能比其他单位早结算。
2007年中秋节我给郭某送了5000元人民币。2008年春节、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我每逢节日都会到郭某的办公室里给他送x元人民币,共计是7次,每次x元,共计x元人民币,加上2007年中秋节给郭某送的5000元,我一共送了x元人民币。每次都是单独到他办公室里送的。2009年10月或者11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郭某位于平煤六处的家中对郭某说想从处里借点钱,郭某说处里钱也紧张,需按合同办理。我出门的时候给郭某扔了3000元人民币就下楼了。给郭某一共送了x元人民币,郭某是建井三处的处长,有权解释我与建井三处的劳务输出合同,也有决定我们公司的用工人数,我为了能继续在建井三处干劳务输出工作及能够在三处有更好的发展,就给郭某送钱。给郭某钱后,在续签合同时,我们公司以前两次续签合同都能正常的续签合同。他也一直没有终止我们公司与建井三处的劳务输入合同。自2007年以后我们公司每年向建井三处的输送的工人也越来越多从最初的几十人到现在我的劳务公司已经有100多人了。我的公司名义上是上下级的关系,实际上唐河县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由我独立经营的,所得经营收益全部归我个人所有,我也不向唐河县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任何费用。我有啥事也不向唐河县公司法人张某诚说,他也不过问我的经营活动。只是借用唐河县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帐号,报税时盖他们的章。
2、证人朱XX的证言:大概在2006年底我们处扩大生产需用工,在这个时间段,张某和我们处联系,大致情况和这两家公司的情况一样。
2006年底南阳唐河福泰劳务派遣公司法人张某开始向建井三处输送劳务工,自2007年张某也开始给我送钱了,每年分中秋节和春节前的一天送,他每次给我送5000元,也是用信封装着。他给我送钱时也是在我办公室没人的时候,他给我钱时也只有我们俩在场。自2007年至今以来张某共给送了4万元现金,这些钱也是一百元红色票面的人民币。这些钱我也和任XX和王XX给我送的钱混在一起,有的用于日常消费了,有时也会和其他钱一起进入股市炒股,有的存到银行了。虽然张某在送钱的时候说的都是客套话,什么过节了看看我,没有过多说什么,但是我知道是冲着我科长的职责来的。
因为我是自2004年开始任劳资科副科长并主持劳资科全面工作的,而劳资科又是劳务工的主管部门,他们都是劳务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他向建井三处输送的劳务工越多,他挣钱的管理费也就越多。他给我送钱的目的是看中了我手中的职权,我是他们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具体业务我安排,如招多少人、怎某、劳务费的提取等具体工作。他们希望通过对我行贿达到左右我行为的目的,便于我在日常的工作中让我对他们多关照。还有就是在派遣工和他们发生纠纷的时候,让我多替他们说话。劳务工和他们有纠纷投诉的时候一般会反映到我这里来,我一般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能把事情拦下,使他们的损失最小。这三家公司给我送钱都是用信封包着现金给我送的,都是一百元红色票面的人民币,我收住后一般都是把现金抽出来,随手把信封就扔在办公室的办公桌抽屉里了。
3、证人郭某证言:建井三处干工程的有一个唐河的劳务公司,负责人是一个姓张某,具体名字我记不清,因为年龄较大,我平时就叫他老张。老张某年过节给我送过礼金。2007年中秋节,是我任建井三处处长以来的第一个中秋节。中秋节前唐河劳务公司负责人老张某我送了5000元现金,在我办公室里,送的钱是信封装着的,老张某过节哩,过来看看我,钱放我办公室里就走了。2008年春节、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老张某会用信封装1万元现金来我办公室里看望我,每次都是把钱放下说几句话他就走了。从2007年中秋节到2011年春节一共八个节日,老张某共给我送了7.5万元的现金。还有一次,大约是在2009年10或11月份的一天晚上,唐河劳务公司负责人老张某他老婆一起到我家。老张某我说,他们公司资金紧张,又加上他老婆身患重病,想问处里借点钱。我当时答复他按合同办理。老张某他老婆走到门口时扔出一沓钱就迅速下楼了,钱是散着的,没有包装,大概是3000元左右。每次收到钱后我都用于日常消费,都零花了。因为我是处长,我能决定他们公司在建井三处的很多相关事宜,例如合同关系,用工人数等。我刚当上处长时说过不想让唐河劳务公司了干了,我说要解除和他们公司的合同关系就可以解除,他们公司为了能继续在建井三处干下去才给我送礼金的。
4、证人邓XX的证言:2007年10月我遵照集团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换岗到建井三处任财务科长。鲁山治辉劳务有限公司、唐河福泰劳务公司和襄城县新来劳务公司日常的经营中每个月都需要到财务科进行“劳务费”的结算,唐河福泰劳务公司的法人是张某,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单独到我的办公室里,张某给我送了1000元现金,这些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新版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旧钞;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给我送了2000元,这些钱还是用信封装着的新版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旧钞;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给我送了1000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又分别单独到我的办公室里张某给我送了2000元,这些钱依旧是用信封装着的新版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旧钞。2010年中秋节张某单独到我的办公室里张某给我送了1000元,这些钱还是都用信封装着的新版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旧钞。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给我送了2000元,
2011年元月我因为做疝气手术后在家修养。元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回忆不起来了,王XX、张某、任XX一起到我家探望我,先是询问了一下我的病情,随后我们在一起说了一会儿话,他们三人在准备起身离开的时候拿出了一个档案袋放在我家的茶几上,当时是谁拿出的档案袋我记不清了。等他们走了之后我打开档案袋发现里面装的是现金,都是红色一百元新版人民币的旧钞,是一万元一捆的,共三捆,我清点了一下一共是x元。当时想把这x元钱退给他们,但是他们都坚持不要,后来这x元我陆陆续续的用于日常消费了。
5、证人王XX的证言:2011年春节前,邓XX因为疝气在152医院动手术,他出院回家后,有一天鲁山治辉公司的唐XX给我说,他和任XX、我、张某我们三家每家拿x元去到邓XX家看看他,我同意了。后来有一天唐XX、任XX、张某和我一起,到光明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邓XX的家。怎某去的记不清了,邓XX的家在几楼也记不清了,路上在车里我把我的x元钱给了唐XX,唐XX装在档案袋里。到邓XX家后,我们问问他的病情和恢复情况,说说客套话坐了一会儿就走了,走的时候唐XX撇后面,把装着x元钱的档案袋给邓XX了,怎某给的我没见。
6、证人唐XX的证言:2010年底,邓XX因为疝气住院了,我和任XX和另外两家的新来劳务公司法人王XX、唐河新泰公司张某商量,马上要过春节了,该结算劳务费了,借着邓XX有病的名义,三家凑点钱去他家看看,等他上班好要帐,商量好后我们三家每家出x元现金,共计x元,随后我和任XX、王XX、张某在2011年1月份,一起去邓XX家去看望他,具体是哪天、谁拿的钱记不清了,说了几句话后把钱放在桌子上就走了。
7、证人任XX的证言:2010年底,马上要过春节了,公司也该和三处结算劳务费了,这时邓XX因为疝气住院了,我和唐XX和襄城县新来劳务公司法人王XX、唐河福泰公司张某商量,借着邓XX有病的名义,三家凑点钱去他家看看,等他上班好要帐,商量好后我们三家每家出x元人民币,共计x元,准备给邓XX送去。2011年1月份,具体是哪天记不清了,随后我和唐XX、王XX、张某四个人一起,一起去邓XX家去看望他,说了几句话后,我们把这x元人民币放在邓XX家的桌子上就走了。
另有被告人张某年龄证明、鲁山县治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朱XX简某、郭某简某、邓XX、平顶山煤业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井三处文件、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平煤集团公司办公室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唐河县福泰公司委托书、归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革
审判员张某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晓丽